中英美三国波茨坦宣言
——一九四五年七月二十六日发表
(一)余等美国总统、中国国民政府主席及英国首相,代表余等亿万国民,业经会商并同意对日本提出劝告,予以一机会以向三国无条件投降,免日本全体人民遭受战争之惨祸。
(二)三国陆海空部队已增强多倍,其由西方调来之军队及空军即将予日本以最后之打击。彼等之武力受所有联合国之决心之支持,对日本全面作战,不至其停止抵抗不止。
(三)德国无效果及无意识抵抗全世界自由人民之力量所得之结果彰彰在前,可为日本人民之殷鉴。此种力量,当其对付抵抗纳粹时,不得不将德国人民全体之土地 工业及其生活方式摧残殆尽。但现在集中对付日本之力量则较之更为庞大不可衡量,吾等之军力加以吾人之坚决意志为后盾,若予以全部使用,必将使日本军队完全 毁灭,无可逃避,而日本之本土亦终必全部残毁。
(四)时机业已到来,日本必须决定一途:其将继续受其一意孤行计算错误而将日本帝国陷于完全毁灭之境之军人统制?抑或走向理智之路?
(五)以下为吾人之条件,吾人决不许更改,亦无其他另一方式。犹豫迁延,更为吾人所不容许。
(六)欺骗及错误领导日本人民使其妄欲征服世界者之权威及势力必须永久铲除,盖吾人坚持非将负责之穷兵黩武主义驱出世界,则和平安全及正义之新秩序势不可能建立。
(七)直至如此之新秩序成立时,及直到日本制造战争之力量业已毁灭而有确实可信之证据时,日本领土须经盟国之军队予以占领,俾吾人在此陈述之基本目的得以完成。
(八)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其可以领有之小岛在内。
(九)日本军队在完全解除武装以后,将被允许其返乡,得以和平从事生产生活之机会。
(十)吾人无意奴役日本民族或消灭其国家,但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者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日本政府必须将阻止日本人民民主趋势之复兴及增强之所有障碍予以消除,言论宗教及思想自由以及对于基本人权之重视必须成立。
(十一)日本将被许维持其经济所必需及可以偿付赔款所需要之工业,但可以使其重新武装作战之工业不在其内。为此目的,可准其获得原料(别于统制原料)日本最后参加国际贸易关系当可准许。
(十二)上述目的达到时,日本得依人民自由表示之意志成立一保障和平及负责之政府,届时三国占领之军队即撤退。
(十三)吾人劝告日本政府立即宣布所有日本武装部队无条件投降,并对此种行动诚意实行予以适当之各项保证。除此一途,日本即将迅速完全毁灭。
(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馆藏中文抄本)
(新华网北京7月25日电)